適用物件
擁有海外銀行帳戶、投資帳戶或某些海外資產的美國人(公民、綠卡持有人和稅務居民)。
關鍵問題
- 您的海外金融帳戶合計價值在年內任何時候是否超過 $10,000?
- 按您的申報身份和居住地,您的海外資產價值是否超過 FATCA Form 8938 的門檻?
- 您是否有過未申報的海外帳戶?自願披露計劃能否降低您的風險?
與 OICPA 團隊一起稽核
- 確認哪些帳戶計入 FBAR 合計門檻,包括您有簽字權但不擁有的帳戶
- 檢查您的 FATCA Form 8938 申報門檻,它與 FBAR 門檻不同,取決於申報身份和居住地
- 如果存在申報缺口,在 IRS 自行發現之前評估自願披露的途徑
與多個國家有財務聯絡的家庭,常常在吃了虧之後才發現 FBAR 和 FATCA 申報義務,不是因為他們想隱瞞什麼,而是因為沒人告訴他們:父母幾十年前開的銀行帳戶、與海外兄弟姐妹共同持有的房產,或者在家鄉的一個小投資帳戶,都會產生美國申報要求,與是否產生應稅收入無關。對於在美國境外有帳戶、房產或家族財富的家庭,瞭解這兩個相互重疊但又不同的申報制度是基礎,越早討論,可選的方案就越多。
FBAR,即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以 FinCEN Form 114 提交,適用於在外國金融帳戶中擁有金融權益或簽字權、且這些帳戶在日曆年內任何時候合計價值超過 $10,000 的任何美國人。這一門檻按所有外國帳戶合計計算,而不是每個帳戶單獨計算,並且按全年最高點而不是年末餘額計算:一個帳戶在轉出之前曾短暫持有 $12,000,即使 12 月 31 日只剩 $200,仍然需要申報。FBAR 通過 FinCEN 系統電子提交,與納稅申報表分開,有自己的截止日期,通常與個人申報截止日期(包括自動延期)一致。
FATCA 通過隨納稅申報表提交的 Form 8938 與 FBAR 並行,但門檻不同,應申報資產的定義也更廣。Form 8938 的門檻因申報身份以及您住在美國還是國外而不同,住在美國的單身申報人門檻比住在國外的已婚夫婦低得多;該表涵蓋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範圍更廣,包括某些外國股票、外國合夥企業權益和外國發行的金融工具,這些不一定會出現在 FBAR 上。完全有可能在一個制度下有申報義務而在另一個下沒有,因此應分別評估這兩份表格,而不是假設它們是重複的。
觸發 FBAR 的不只是所有權,簽字權就足夠了。為了方便被加為年邁父母海外帳戶簽字人的成年子女,即使對其中資金沒有任何受益權益,通常仍然負有該帳戶的 FBAR 申報義務。這讓很多家庭感到意外,因為申報的人可能從未使用過這個帳戶、從未從這些資金中受益,也沒有參與開戶,但申報義務跟隨的是訪問帳戶的許可權,而不是從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外國贈與和遺產在 Form 3520 下有另一層申報要求:當美國人在一年內從外國個人或遺產收到合計超過 $100,000 的贈與或遺贈時需要申報,來自外國公司或合夥企業的贈與門檻更低。Form 3520 是資訊申報表,贈與本身通常不算收款人的應稅收入。但不申報的罰款按未申報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無論是否實際欠稅都會產生。接受海外父母資助、或繼承房產或帳戶的家庭,即使申報表上沒有哪一行明顯提醒,也需要追蹤這些轉帳。
外國信託又增加了一層複雜性,需要專門審查,而不是一般性的概述:作為外國信託的設立人、受益人或向其轉移財產的美國人,需要申報 Form 3520 和 3520-A,其罰款結構是整個資訊申報制度中最嚴厲的之一。如果您的家庭在美國境外設立了信託或從中受益,應單獨審查這一情況,而不是假設普通的 FBAR 和 FATCA 合規已經涵蓋了它。
不合規的罰款根據是否故意而急劇升級。非故意的 FBAR 罰款按每次違規設有固定金額上限,而故意違規的罰款可以達到一個高得多的固定金額或每年帳戶餘額的 50%(以較高者為準),並且可以同時適用於多個年度。是否故意的判斷,往往取決於一個合理的人是否應該知道這項義務,這正是為什麼在正確的程序下,只是不知道這項規定的家庭,與故意隱瞞帳戶的人會受到截然不同的對待。
對於發現過去有申報缺口的家庭,IRS 的簡化申報合規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為能夠證明以前的不合規並非故意的納稅人提供了一條合規途徑,罰款可以減少或免除,通常需要補交有限回溯期內的修正或逾期申報表以及逾期的 FBAR。這一計劃正是為海外家庭帳戶沒人意識到需要申報這類情況而設的,代價遠低於等待 IRS 通過與外國金融機構的資訊共享協議發現這些帳戶,而這些協議越來越讓不披露變成「何時被發現」而不是「是否被發現」的問題。
OICPA 與家庭合作,用淺白的語言梳理外國帳戶、房產和贈與方面的風險,將 FBAR 和 FATCA 申報與家庭的常規納稅申報表協調進行,並在發現過去的缺口時評估簡化的申報選項。這類討論最好在初次規劃審查中主動進行,而不是在銀行的資訊共享報告引發通知之後被動應對。
FBAR、FATCA 和外國贈與申報的共同點是:它們都不取決於底層資金是否產生了應稅收入,而都取決於家庭常常認為是私事或不值一提的事實,例如父母的帳戶、共有的家庭房產、一筆遺產。把這些事實納入您平常的稅務討論,而不是把它們與您在美國的稅務生活分開,是提前應對這些申報要求最有效的辦法,而大多數家庭從來就沒有打算忽視它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