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物件
以 PLLC 或專業公司形式執業的個人律師和小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關鍵問題
- 客戶信託(IOLTA)資金是否毫無例外地與事務所經營資金完全分開?
- 您確認勝訴分成費收入的時間,是否與委託和付款的實際方式一致?
- 事務所收入上次增長之後,有沒有重新審視合夥人層面的合理薪酬?
與 OICPA 團隊一起稽核
- 審查信託會計程序,確認客戶資金從未與事務所收入混在一起
- 確認勝訴分成費和固定收費收入按您的會計方法在正確的期間確認
- 用當前的可比數據為每位合夥人業主記錄合理薪酬
小型或個人律師事務所有一項義務壓倒幾乎所有其他記帳和稅務問題:客戶信託資金(IOLTA 或類似信託帳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事務所的錢,哪怕短暫地把它當作可用現金,既違反職業道德,也是會迅速搞垮事務所財務的記帳錯誤。
在其他一切建立起來之前,信託會計紀律必須滴水不漏。以信託形式持有的客戶資金,包括尚未賺取的預付費和等待發放的和解款,存放在單獨的帳戶中,定期與逐個客戶的明細帳核對,與事務所的經營帳戶完全分開。記帳員或會計師沒有明確把信託餘額與事務所收入分開追蹤的事務所,離一個嚴重問題只有一個無心之失的距離,而不只是技術問題。
律師事務所的實體結構通常從州律師協會的要求開始,而不是自由選擇:專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專業公司,具體形式由州對持牌法律執業的規定決定。在這一結構內,S 型公司選擇的問題與任何其他穿透型企業一樣遵循自僱稅邏輯,即利潤超過節稅額大於執行薪資成本的那個點;專業實體的要求是疊加在這一標準分析之上的,而不是取代它。
風險代理費的收入確認時間是一個確實因事務所而異的問題。風險代理案件的費用收入通常在案件解決、費用實際賺取並可收回時才確認,而不是在立案時確認,也不是根據對最終賠償的樂觀估計確認。同時有多個風險代理案件進行中的事務所,需要讓收入確認反映這一現實,而不是用一個平滑的估計讓月度數字看起來更好、卻更不準確。
合夥人級別的 S 型公司業主的合理薪酬會受到實際審查,而律師事務所的收入在基準比較方面有異常完整的資料:州律師協會的薪資調查和執業領域薪酬數據提供了清楚的可比情況,這一點對雙方都適用。在設立時確定一次、隨著收費增長卻從未重新審視的合夥人薪酬,是 S 型公司選擇中常見且可以避免的薄弱點;記錄每年的薪酬決定及其背後的可比數據,才能讓這個數字站得住腳。
合夥人在收入最高的年份往往沒有充分利用退休計劃的空間。標準 401(k) 能遞延的金額,明顯少於很多合夥人實際可以遞延供款的金額;在其之上疊加現金餘額計劃或固定收益計劃,可以讓接近退休的合夥人享有高得多的供款上限,不過這些計劃通常也需要覆蓋符合條件的員工,並且有實際的精算複雜性,值得根據事務所的實際人數進行測算。
推薦費、聯合代理安排和顧問律師關係,各有自己的 1099 和收入分成檔案要求,如果沒有明確的全所政策規定如何記錄,很容易在不同案件之間處理得不一致。
OICPA 與小型和個人律師事務所合作,處理信託帳戶監督、風險代理費收入確認,以及能經得起可比性審查的合夥人業主合理薪酬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