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以 PLLC 或专业公司形式执业的个人律师和小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键问题
- 客户信托(IOLTA)资金是否毫无例外地与事务所经营资金完全分开?
- 您确认胜诉分成费收入的时间,是否与委托和付款的实际方式一致?
- 事务所收入上次增长之后,有没有重新审视合伙人层面的合理薪酬?
与 OICPA 团队一起审核
- 审查信托会计程序,确认客户资金从未与事务所收入混在一起
- 确认胜诉分成费和固定收费收入按您的会计方法在正确的期间确认
- 用当前的可比数据为每位合伙人业主记录合理薪酬
小型或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一项义务压倒几乎所有其他记账和税务问题:客户信托资金(IOLTA 或类似信托账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事务所的钱,哪怕短暂地把它当作可用现金,既违反职业道德,也是会迅速搞垮事务所财务的记账错误。
在其他一切建立起来之前,信托会计纪律必须滴水不漏。以信托形式持有的客户资金,包括尚未赚取的预付费和等待发放的和解款,存放在单独的账户中,定期与逐个客户的明细账核对,与事务所的经营账户完全分开。记账员或会计师没有明确把信托余额与事务所收入分开追踪的事务所,离一个严重问题只有一个无心之失的距离,而不只是技术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实体结构通常从州律师协会的要求开始,而不是自由选择:专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专业公司,具体形式由州对持牌法律执业的规定决定。在这一结构内,S 型公司选择的问题与任何其他穿透型企业一样遵循自雇税逻辑,即利润超过节税额大于运行薪资成本的那个点;专业实体的要求是叠加在这一标准分析之上的,而不是取代它。
风险代理费的收入确认时间是一个确实因事务所而异的问题。风险代理案件的费用收入通常在案件解决、费用实际赚取并可收回时才确认,而不是在立案时确认,也不是根据对最终赔偿的乐观估计确认。同时有多个风险代理案件进行中的事务所,需要让收入确认反映这一现实,而不是用一个平滑的估计让月度数字看起来更好、却更不准确。
合伙人级别的 S 型公司业主的合理薪酬会受到实际审查,而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在基准比较方面有异常完整的资料:州律师协会的薪资调查和执业领域薪酬数据提供了清楚的可比情况,这一点对双方都适用。在设立时确定一次、随着收费增长却从未重新审视的合伙人薪酬,是 S 型公司选择中常见且可以避免的薄弱点;记录每年的薪酬决定及其背后的可比数据,才能让这个数字站得住脚。
合伙人在收入最高的年份往往没有充分利用退休计划的空间。标准 401(k) 能递延的金额,明显少于很多合伙人实际可以递延供款的金额;在其之上叠加现金余额计划或固定收益计划,可以让接近退休的合伙人享有高得多的供款上限,不过这些计划通常也需要覆盖符合条件的员工,并且有实际的精算复杂性,值得根据事务所的实际人数进行测算。
推荐费、联合代理安排和顾问律师关系,各有自己的 1099 和收入分成文件要求,如果没有明确的全所政策规定如何记录,很容易在不同案件之间处理得不一致。
OICPA 与小型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作,处理信托账户监督、风险代理费收入确认,以及能经得起可比性审查的合伙人业主合理薪酬文件。

